試用期不要工資可以馬上辭職嗎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旅遊
  • 2022-09-06

試用期不要工資可以馬上辭職嗎所謂幸福2017.03.17 回答

用人單位有法定過錯的,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主張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試用期是勞動者考察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雖然雙方的勞動關係尚不穩定,但解除合同也必須遵循法定條件和程式。

一、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申請,經用人單位同意,按雙方協商的結果解除勞動合同。

二、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勞動法規賦予了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無法定事實下單方解除權,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不需要特定的事實發生,不需要任何理由,勞動者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三、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勞動者可以即時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其中,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解除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在解除合同時一次性結清工資。按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不但應當結清工資,而且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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