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病毒攜帶者對以後有什麼影響?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動漫
  • 2021-09-30

乙肝病毒攜帶者對以後有什麼影響? 匿名使用者 1級 2007-03-30 回答

肯定會有影響的!

現實點講,你這種專業可能忌諱乙肝病毒攜帶者從事。

現在社會對乙肝存有較大的誤解,往往是談乙肝色變。其實乙肝並沒有那麼可怕,乙肝病毒主要是透過血液傳播、母嬰傳播和性傳播,而不是透過正常的社交活動傳播的,因此乙肝病毒攜帶者在日常的工作、學習和社交活動中不會對周圍的人群構成直接的危害。根據《全國病毒性肝炎防止方案》規定,乙肝病毒攜帶者除不能獻血及從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員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

在就業方面,衛生防疫部門對乙肝病毒攜帶者實行頒發《健康證》的辦法。1991年12月,由衛生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規定,“從事飲水、飲食、整容、保育等易使傳染病擴散工作的從業人員, 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並做定期的體格檢查 。同時規定,對患病者或病原攜帶者予以必要的隔離治療,直至醫療保健機構證明其不具有傳染性時,方可恢復工作。

據瞭解,《健康證》有食品行業類、水類、化妝品類和公共場所類。記者從北京市疾病防治中心瞭解到,一般攜帶者都要查五項指標,關鍵的是第一項:表面抗原、第五項E抗原,如果這兩項合格可以頒發公共場所類《健康證》,就可以從事食品、餐具、保育員等工作以外的一些行業。

其實一些部門在相關領域中也採取了一些措施。根據教育部要求,高考考生均應進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和轉氨酶檢查。若檢驗結果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但轉氨酶(A、L、T)正常者,按體檢標準規定可以報考,但有受限專業。受限制專業為:學前教育、航海技術、飛行技術、專科烹飪工藝、儀器科學與工程專業。

用人單位不錄用攜帶者並不違法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但用人單位有用人自主權,用人單位不用乙肝病毒攜帶者並不違反《勞動法》。北京乾坤律師事務所律師,勞動法專家姜鈞祿認為,保護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合法權益,現在亟待要做的是觀念的轉變。

用工雙方都有選擇權,關鍵是用人單位是一種什麼樣的用人標準,只要能力達到了,健康程度也可以勝任就應該聘用,當然這就要求用人單位有合理的用人理念,科學的醫療知識。但出具假證明的做法堅決要杜絕,因為這是一種欺騙行為,以欺騙建立起來的勞動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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