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社會的誅連九族是什麼意思?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書法
  • 2021-09-29

封建社會的誅連九族是什麼意思? ㄣ衣衫襤褸。 14級 2010-01-16 回答

九代的直系親屬,包括高祖、曾祖、祖父、父親、自己、兒子、孫子、曾孫、玄孫。尚書˙堯典:「克明俊德,以親九族。」。幼學瓊林˙卷二˙祖孫父子類:「何謂九族?高、曾、祖、考、己身、子、孫、曾、玄。」 關於九族說法不一:一種認為是從本人算起向上五代,向下五代,共是九代為九族;另一種認為是父族四(代),母族三(代),妻族二(代),為九族。

封建社會的誅連九族是什麼意思? 人生如棋 8級 2010-01-16 回答

九族指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

1、父族四:指自己一族。出嫁的姑母及其兒子、出嫁的姐妹及外甥、出嫁的女兒及外孫。

2、母族三:是指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孃家、姨母及其兒子。

3、妻族二:是指岳父的一家、岳母的孃家。

族刑的概念在古代有多種解釋,主要是有三族、九族之分。三族者,一說“父母、兄弟、妻子”:一說為“父族、母族、妻族”,到底何者為是,古人對之也有歧見。現在一般認為前者較為準確。其實,在這個問題上,大可不必細究。因為古代的所謂“夷三族”,本身便是一種極具任意性的濫刑。這種任意性一方面表現在物件方面,到底什麼樣的犯罪適用族刑,很難有統一的標準。統治者也不願制訂出統一的適用標準,而是由興所致、心血來潮地臨事議行。只要最高統治者認為罪大惡極,必欲置之極刑、大開殺戒而後快的犯罪,都可能成為族刑的目標。任意性的另一方面,則表現在範圍上。以族刑懲治重罪,意在斬草除根,以儆它人,法律上不預先劃定範圍,可以迎合統治者針對不同案件,因事因人而作出不同選擇。從這個意義上說,三族既可能是“父母、兄弟、妻子”、也可能是“父族、母族、妻族”。我們也不妨將前者視作嚴格意義上的,將後者視作擴大意義上的。至於“九族”,也有異說,或謂“上自高祖,下至元孫,凡九族”:或謂“九族者,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參見沈家本:《歷代刑法考·刑制考》)。其實,九族應為一虛稱。在我們的文化中,“九”是最高之數。故九族之說恐非一一落實的實指,乃是概括性地包容與之有親緣關係的所有宗支族系。在古代,九族之誅往往施之於重大政治犯罪,一旦大獄煉成,只要是與犯罪人沾親帶故,都將受到無辜株連。

最極端的,當屬“十族”的特例。說在特殊,是因為這一駭人聽聞的暴行在一部漫長的古代史中僅有一例,是特殊時期,由於特殊的原因,發生在特殊人物身上的特殊案件。這一慘劇的主角是明初學界巨擎方孝儒。明惠帝時,方孝儒因主修〈太祖實錄》、《類要》等重要典籍而名高一時。不料禍起蕭牆,燕王以“清君側”這一古老的藉口起兵南下,並最終推翻惠帝,自立為帝,是為明成祖。篡位者為了向天下正名,欲借方孝儒之名草擬登極之詔。不料方孝儒一派愚忠,本著不事二主之心,拒不合作,且“大書數字,投筆於地,曰:’死既死,詔不可草!’\”成祖威脅道:“汝獨不顧九族乎?”方孝儒毅然說道:“便十族,奈我何?”成祖盛怒之下,竟不顧“殺孝儒,天下讀書種子絕矣”的勸告,將其門生數人連同其九族並而誅之,是有“十族”之說,罹難者竟達八百餘人之多,可謂族刑的登峰造極之作,充分暴露了古代統治者的兇殘本性(參見〈明史紀事本末〉卷十八)。

族刑的歷史發展線索並不難尋覓。春秋時期,始有“三族”的記載。除秦國外,其它諸侯國也不乏族刑之例。當然,秦國在當時,在許多方面總是要先行一步。尤其是商鞅當政後,過於看重刑罰的威懾功能,廣泛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連帶責任制度,即連坐制度,這就為族刑的實施和範疇的擴大提供了前提。不過。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商鞅自己最終也難逃“滅家”之災,正所謂作法自斃也。

至秦始皇時,情況變得更加嚴峻和糟糕。作為“千古一帝”的秦始皇,崇尚重刑思想,並毫不手軟地貫徹於實踐之中,為鞏固中央集權,大凡“以古非今”、“挾書”、“妄言”、“誹謗”皆施以族刑,這是與秦之暴政相適應的法律措施,既造成天怒人怨,加速了王朝傾覆的程序,也為後世所廣泛抨擊和撻伐。此後,漢朝雖也曾偶見廢族刑之舉但終未能持之以恆,君王們往往自食其言。漢以後至唐以前,族刑不廢,其株連範圍開始走向規範化,形成了某些慣例,如族刑物件限制在謀反、大逆等重大犯罪的範圍,出嫁之女只隨夫家連坐,並出現了不殺祖父母、孫及女性親屬的傾向。這就為《唐律》對族刑的限制性規定的形成奠定了基礎。在《唐律》中,規定“謀反”、“大逆”兩罪,父、子年十六以上一同處死,其它親屬均免去死刑,只是按其親疏關係,或收、或流。而一般死罪,只殺本人,親屬受免死之刑。這種不入於死刑的緣坐,已非嚴格意義上的族刑了。所以,相比而言,《唐律》對族刑的範圍控制得較為狹窄。

然而到明、清時,族刑株連的範圍又得以擴大。明太祖朱元璋是“以刑去刑”思想的信仰者,他所授意制定的《大明律》,貫徹了“重其所重、輕其所輕”的指導思想,即對屬於“典禮及風俗教化”性質的一般犯罪減輕處罰的同時,加重了諸如“謀反”、“大逆”這類重罪的懲罰,有犯不僅本人凌遲處死,其祖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年十六以上,不限籍之異同,不論篤疾廢疾,一律處斬。顯然,與唐朝相比,這將使被殺的人數成倍增加。所幸“刀下留情”,尚未波及女性親屬,但她們仍難逃“給付功臣之家為奴”的厄運。清律在族刑上完全照搬明律,且在具體執行上更呈寬濫的趨勢。清朝臭名昭著的文字獄,在處罰上多施用族刑,極盡慘無人道之致。

族刑連坐制的廢除,是清末法律變革運動的成果之一,這與當時修律大臣沈家本、任廷芳的努力是分不開的。在他們的大力倡導下,清庭終於在1905年正式宣佈廢除連作。至此,族刑連坐制度正式在法律上被廢止了。不過,這種廢止是有極大保留的。這種保留,深刻反映了統治者對這一古老制度的戀戀不捨之心,而一旦有必要、有可能,統治者也會毫不猶豫地重新拾起這柄鏽蝕的屠刀殺向人民。對我們這個素以保持對傳統的自信與自詡為滿足的國度而言,要真正徹底革除陳規陋習並非一紙明文所能完成,尤其是對那些可以為暴君和暴政服務的陳規陋習而言,更是如此。所以,像族刑連坐這類極富濃厚傳統文化色彩的懲罰手段,很自然地為某些暴政的製造者所緬懷是不足為奇的。這也使我們對族刑連坐在現代社會的沉渣泛起現象有了一種歷史文化意義上的認識。

值得注意的是,明令宣佈這一野蠻刑罰的,既非夏桀,也非商紂,竟赫然為兩位後世所追仰效法的“聖王”——夏啟和商湯

封建社會的誅連九族是什麼意思? BlΑckCat 10級 2010-01-16 回答

株連九族是古代刑罰族誅的一種,從古代族誅的實際情況看古代九族應包括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這裡的族人指直系親屬和配偶)

1、父族四:指自己一族。出嫁的姑母及其兒子一家、出嫁的姐妹及外甥一家、出嫁的女兒及外孫一家。

2、母族三:是指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孃家、姨母及其兒子一家。

3、妻族二:是指岳父的一家、岳母的孃家。

封建社會的誅連九族是什麼意思? ★默默oο★ 8級 2010-01-16 回答

從自己算起上面四代,下面四代!基本上就是滅門了!斬盡殺絕!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