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有強制員工做什麼事嗎?

  • 作者:由 半顆心 發表于 動漫
  • 2022-09-13

勞動法中,有強制員工做什麼事嗎?嗄の雨2010.08.02 回答

有沒有籤合同  合同中寫明的工作崗位是什麼 如果單位單方面調動崗位你們可以不服從

辭職後無論是試用期還是非試用期 工資按實際工作天數結算 單位不發工資的行為是違法的

辭職不需要批准只要提前3天(試用期)書面告知即可  非試用期提前30天告知

你這個情況建議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要求補發所欠所有工資!

勞動法中,有強制員工做什麼事嗎?遇見最美2010.08.09 回答

作為一名專業的法律工作者提示你:你合同上的約定的工作崗位是否是固定的,還有看你的勞動合同中是否有如果工作需要公司可以作出人員調動類的語句,祝你好運。

勞動法中,有強制員工做什麼事嗎?愛喝水的粉筆2010.07.31 回答

您好,作為勞動者也有自己的義務比如服從用人單位的正常安排。不過勞動法規定一些危險行業對勞動者的條件是有限制,如果這時候用人單位仍然強制安排,那麼勞動者可以當場辭職,或者提出拒絕,用人單位不得以此為依據提出辭退,情況嚴重的還可能要面臨行政處罰。如果是正常合理安排,那您就沒法拒絕了,如果工作條件不盡如人意您可以提前一個月提出辭呈。

勞動法中,有強制員工做什麼事嗎?東兒......2010.07.30 回答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對勞動者有利的規定

第八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汙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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