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徵性言論”指是什麼,能舉例嗎?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文化
  • 2022-08-05

這個概念的提出者是誰啊,在什麼背景下提出的。

一樓的回答很好,可惜不是我要的。

我說的是政治或法律意義上的“象徵性言論”。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透過判例將言論分為傳統的言論和象徵性言論,但我不知始自何時或哪個判例。

“象徵性言論”指是什麼,能舉例嗎?華眼視天下 2015-04-30

1)名詞解釋

象徵性言論作為言論自由實現的方式之一,具有特有的工具性和目的性的雙重價值,理應受憲法保護。同時,象徵性言論與純言論和附加言論相比,構成上較為特殊,它同法律所追求的其他價值更易產生衝突。應當設定合理原則以消解這種衝突,並透過限制對其進行保護。

2)界定

象徵性言論是英美法系在判例中形成的一個法律概念,而且只有半個世紀的歷史,具有抽象性與模糊

性。一般認為,它是純粹言論的對稱,是指“帶有足夠交流成分的行為”。《布萊克法律辭典》將其解釋為“對某一問題表達意見或思想的行為”。它“包括非語言的但有交流作用的行為”。筆者認為象徵性言論可以這樣表述:所有目的在於表達、傳播思想、意見的行為。從形式上看,象徵性言

論是一種行為而非純言論;從內容上看,象徵性言論是一種思想或觀念的表達,行為只是一個載體;從效果上看,象徵性言論使表達者與接受者之間實現了交流,不

論接受者事實上是否贊同表達者的意見。從表達自由的角度看,象徵性言論與純粹言論在內容、效果上均無本質區別,只是在形式上:象徵性言論是以行為的方式進

行的,而純粹的言論是以語言或文字的方式實施的。但是,筆者認為這並不構成將象徵性言論排除在言論之外的充足理由。

首先,從象徵與表達的關係看,所有要表達的觀點或意見都必須藉助一定的形式表現出來。形式與內

容的差異決定了:任何表達方式都是象徵性的。換句話說,任何能夠傳播思想、觀念、意見的表達都是象徵性的。“象徵是一種樸素但很有效的交流思想的方式。使

用徽章或旗幟來表示某種制度、思想、體制或人格,是心智與心智之間(交流)的捷徑。……我們發現那些能夠在人與人之間傳播思想的工具擁有特殊的地位。如能

把這些歸於一個特別的名稱之下會很便利,對於諸如語言、語言的安排、影象、姿勢,以及繪畫或模仿的聲音等等,我們用象徵這個術語來稱呼它。”因此,語言同行為一樣具有象徵性,並不會因為一個是行為,另一個是聲音或文字而不同。

其次,從言論本身的構成來看,“我認為所有言論一定是‘言論附加’。如果是說話,它會發出吵鬧

聲影響他人;如果是書寫,有可能是塗鴉”。[12]“言論是一個寬泛的概念,有時候它指的是表達(expression),有時候是指說話

(speech),不管是什麼,言論自由意味著每個人都有權對任何事情持有自己的看法,並且藉助任何渠道—說話或是透過新聞媒介、藝術、音樂等等—與他人

交流,有權傾聽別人的意見、發問併合理地接近資訊。”[13]所以,當形式上的差別不能將行為從言論中排除時,效果應當予以重點考慮。

最後,從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護的目的看,憲法保護的核心是公民的言論自由,正如尼默所指出:

“是表達思想和感情的自由而不是語言表達方式,構成了第一修正案的核心。霍姆斯的‘意見的自由交換’不能狹隘到僅僅交換言辭。是表達出來的思想而不僅僅是

一種特殊的表達方式必須受到保護,如果第一修正案的價值要得到實現的話。”

現實中,象徵性言論總是會與行為結合在一起,有時候只有透過一定的行為才能表達出獨特的、強烈

的意見。這在“得克薩斯州訴約翰遜案”中可以清晰地展現。聯邦最高法院的判詞和說理有一部分是這樣的:第一修正案在字面上只禁止對“言論”的剝奪,但我們

長期承認它的保護並不限於口頭和書面語言。儘管我們並不同意任何試圖表達觀念的行為都構成“言論”,但我們承認,行為可能“帶有足夠的交流成分而進入第一

或第十四修正案的保護範圍”。為了決定特定行為是否帶有足夠的交流成分以使第一修正案發揮作用,我們應當探詢傳遞特定資訊的意圖是否存在,且接受者是否有

相當可能去理解這個資訊。

“ 得克薩斯州訴約翰遜案”的判決確認了象徵性言論屬於第一修正案中“言論”的範疇,是實現言論

自由的一種特殊的方式,應當受到憲法保護的原則。同時也說明了如果行為除了本身之外沒有表達明確的意思,這種行為就是純粹的行為,不能援用言論自由。比如

在自己的浴室裡裸露身體,只是為了洗澡而不是為了表達什麼社會觀點。綜上分析,筆者認為一個行為構成象徵性言論至少應當具備以下幾項標準:

1.該行為必須構成傳播,即必須有傳播者和接受者。如果僅有傳播者而沒有受眾,則該行為僅僅是行為,不管行為主體是否有意圖。

2.該行為必須要造成有意義的影響。即具有普通智力的接受者必須能夠理解該行為所表達出的意

思。如果造成的是無意義的影響,則該行為不構成言論。比如行為主體裸露身體在廣場上擺出各種姿勢,而不發一言或沒有其他任何標語,他人就很難領會他所要表

達的意思;如果他戴上某種動物的面具或者在身體上寫著“禁止屠殺”,別人則會知道他在宣揚動物保護的主張。

3.該意思必須是行為主體有意傳達的。這是構成象徵性言論的核心。有些行為自身就具有表達因

素,如國旗是一種象徵,焚燒國旗的行為本身就是針對一種象徵符號而發生的,因而它本身就具有表達的因素。當然,這個標準在事實上較難落實,只能要求傳播者

有一個概括的意圖。因為傳播者與接受者之間並不能在任何象徵性的行為中都取得相同的認知,而且行為主體自己有時候在表達的意思上也很模糊。

4.該行為必須處於某種特定情形中,只有在此種情形中該行為才被看成是言論。這一點需要結合實

際情況而定。比如,在閱覽室內舉行抗議的行為顯然不可能構成象徵性言論,但在公共圖書館前面的廣場舉行抗議的行為則有可能構成象徵性言論。一個人在參與反

對減薪的罷工中堵塞工廠的出入口,這種行為就是表達意見的;如果不在此情形中堵塞出人口,則不被認為是言論表達。

5.它須具有“正當性”因素,即表達行為必須具有足夠的理由,具有正當性,只有在這種情形下,

該行為才可能被認是一種象徵性言論。例如為了反對“公投”,撕毀公投票具有正當理由,這一行為就可以被看作象徵性言論;但毆打辱罵投票站內的工作人員,就

沒有正當理由,這一行為不可能成為象徵性言論。

以上主要從邏輯上論證了象徵性言論可以為言論所涵蓋。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的確認本身只是一個事實,它本身並不能證明象徵性言論受憲法保護的正當性。這種正當性需要從象徵性言論的價值中得到確證。

“象徵性言論”指是什麼,能舉例嗎?lylyly155 推薦於2016-02-03

象徵性言論作為言論自由實現的方式之一,具有特有的工具性和目的性的雙重價值,理應受憲法保護。同時,象徵性言論與純言論和附加言論相比,構成上較為特殊,它同法律所追求的其他價值更易產生衝突。應當設定合理原則以消解這種衝突,並透過限制對其進行保護。

構成象徵性言論至少應當具備以下幾項標準:

1.該行為必須構成傳播,即必須有傳播者和接受者。如果僅有傳播者而沒有受眾,則該行為僅僅是行為,不管行為主體是否有意圖。

2.該行為必須要造成有意義的影響。即具有普通智力的接受者必須能夠理解該行為所表達出的意思。如果造成的是無意義的影響,則該行為不構成言論。比如行為主體裸露身體在廣場上擺出各種姿勢,而不發一言或沒有其他任何標語,他人就很難領會他所要表達的意思;如果他戴上某種動物的面具或者在身體上寫著“禁止屠殺”,別人則會知道他在宣揚動物保護的主張。

3.該意思必須是行為主體有意傳達的。這是構成象徵性言論的核心。有些行為自身就具有表達因素,如國旗是一種象徵,焚燒國旗的行為本身就是針對一種象徵符號而發生的,因而它本身就具有表達的因素。當然,這個標準在事實上較難落實,只能要求傳播者有一個概括的意圖。因為傳播者與接受者之間並不能在任何象徵性的行為中都取得相同的認知,而且行為主體自己有時候在表達的意思上也很模糊。

4.該行為必須處於某種特定情形中,只有在此種情形中該行為才被看成是言論。這一點需要結合實際情況而定。比如,在閱覽室內舉行抗議的行為顯然不可能構成象徵性言論,但在公共圖書館前面的廣場舉行抗議的行為則有可能構成象徵性言論。一個人在參與反對減薪的罷工中堵塞工廠的出入口,這種行為就是表達意見的;如果不在此情形中堵塞出人口,則不被認為是言論表達。

5.它須具有“正當性”因素,即表達行為必須具有足夠的理由,具有正當性,只有在這種情形下,該行為才可能被認是一種象徵性言論。例如為了反對“公投”,撕毀公投票具有正當理由,這一行為就可以被看作象徵性言論;但毆打辱罵投票站內的工作人員,就沒有正當理由,這一行為不可能成為象徵性言論。

“象徵性言論”指是什麼,能舉例嗎?劉子德 推薦於2016-12-01

以無關的具體概念代替某一抽象概念,不經患者解釋,旁人無法理解。如某患者經常反穿衣服,以表示自己為“表裡合一、心地坦白”,常見於精神分裂症。正常人可以有象徵性思維,如以鴿子象徵和平。正常人的象徵以傳統和習慣為基礎,彼此能夠理解,而且不會把象徵當作現實的東西。

【典型病例】

男 34歲 精神分裂症

患者經常雙臂舞動,有時將左腿放在右腿上,有時以右腿放在左腿上,有時雙手捧著肚子或抱著頭,患者對此行為不予解答。病情好轉後回憶左臂代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右臂代表發揮人民的積極性,雙臂擺動代表發揮大家的積極性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左腿代表依靠群眾,右腿代表克服困難,左腿放在右腿上代表依靠群眾克服困難,右腿放在左腿上則代表克服困難依靠群眾,雙手捧著肚子代表保護人民,抱著頭代表保護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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