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立柱為什麼厲害?
- 2022-04-05
是很厲害。
罪犯滿立柱,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漢族,捕前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歐洲新城小區D座19樓1門。
因故意殺人罪經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7月15日以(2010)齊刑一初字第47號刑事判決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該犯上訴,黑龍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於2011年9月1日以(2010)黑刑三終字第107號刑事判決判處滿立柱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於2011年10月21日送於我獄服刑改造。
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該犯能夠認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服從管理教育,積極接受改造,認真遵守監規紀律,處處以《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範》要求自己的言行。
在擔任監區假山綠化員期間,敢於大膽管理,不怕辛苦,處處起模範帶頭作用,較好的完成政府交給的各項改造任務。學習上,能認真參加“三課”學習,愛護教學設施,考試成績合格。
綜上所述,該犯確有悔改表現。在記分考核中,累計有效獎分154分,其中年度有效獎分64分。獲2015年度監獄級罪犯改造積極分子。經監區、刑罰執行科、監獄和駐獄檢察室研究同意為該犯呈報減刑。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建議對罪犯滿立柱減刑貳年。特提請稽核裁定。
《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範》已經2004年3月2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透過,現予釋出,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0年11月6日司法部第12號令《罪犯改造行為規範》同時廢止。
《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範》是罪犯接受改造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是考核罪犯改造表現的一項基本內容,是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基本規範
第一條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監規紀律。
第二條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認罪悔罪。
第三條愛祖國,愛人民,愛集體,愛學習,愛勞動。
第四條明禮誠信,互助友善,勤儉自強。
第五條依法行使權利,採用正當方式和程式維護個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服刑期間嚴格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超越警戒線和規定區域、脫離監管擅自行動。
(二)不私藏現金、刃具等違禁品。
(三)不私自與外界人員接觸,索取、借用、交換、傳遞錢物。
(四)不在會見時私傳信件、現金等物品。
(五)不擅自使用絕緣、攀援、挖掘物品。
(六)不偷竊、賭博。
(七)不打架鬥毆、自傷自殘。
(八)不拉幫結夥、欺壓他人。
(九)不傳播犯罪手段、慫恿他人犯罪。
(十)不習練、傳播有害氣功、邪教。
以上內容參考: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範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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