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主體身份(建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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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02

施工合同主體身份(建設法)*****217872017.04.14 回答

合同主體資格要件有有別於其它合同的特殊規定,研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資格要件對於我們認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及處理合同糾紛有重要意義。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施工主體包括:

施工人主體資格,按照《招標投標法》第26條的規定,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專案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檔案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建築法》在“從業資格”章節中對建築施工企業的資格進行了嚴格設定,該法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對不具備資質、超越資質、違法分包轉包的行為設定了強制性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第五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9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涉及兩方當事人:發包人和承包人。由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區別於一般合同的在合同簽訂和履行方面的特殊性,我國的法律對發包人和承包人的主體資格還有不同的特殊要求,這些特殊要求也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認定的重要依據。

施工合同主體身份(建設法)*****184482017.04.11 回答

沒看懂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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