酊劑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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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28

酊劑的有關規定偷艾166 2016-05-18

酊劑在生產與貯藏期間均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

一、除另有規定外,含有毒、劇藥的酊劑,每100ml應相當於原藥物10g;其他酊劑,每100ml相當於原藥物20g。

二、含有毒、劇藥品酊劑的有效成分,應根據其半成品的含量加以調整,使符合各該酊劑項下的規定。

三、酊劑可用溶解法、稀釋法、浸漬法或滲漉法制備。

(1) 溶解法或稀釋法:取藥物粉末或流浸膏,加規定濃度的乙醇適量,溶解或稀釋,靜置,必要時濾過,即得。

(2) 浸漬法:取適當粉碎的藥材,置有蓋容器中,加入溶劑適量,密蓋,攪拌或振搖,浸漬3~5日或規定的時間,傾取上清液,再加入溶劑適量,依法浸漬至有效成分充分浸出,合併浸出液,加溶劑至規定量後,靜置24小時,濾過,即得。

(3) 滲漉法:照流浸膏劑項下的方法(附錄Ⅰ O),用溶劑適量滲漉,至流出液達到規定量後,靜置,濾過,即得。

四、酊劑一般應制定乙醇量專案檢查。

五、酊劑久置產生沉澱時,在乙醇和有效成分含量符合各該品種項下規定的情況下,可濾過除去沉澱。

六、酊劑應置遮光容器內密封,在陰涼處貯藏。

酊劑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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